臺灣居民在昆定居須知
時間:2019-01-06 來源: 作者: 我要糾錯
一、、申請條件:
臺灣居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,可申請在昆定居:
(一)在臺孤身一人,無人贍養,且在大陸擬定居地有父母、配偶(此種情形須符合下述第二項的規定)、子女等直系親屬,該親屬有能力贍養并保證贍養,本人的生活費用及住房等能夠自理;
(二)與大陸居民結婚3年以上(含3年)的臺灣居民及其未成年子女;
(三)在大陸投資經濟效益好或投資金額巨大的投資者及其配偶、未成年子女。
(四)大陸居民經批準前往臺灣地區定居,因生活不適應等原因申請返回大陸定居的。
臺灣居民移居外國后申請來大陸定居的,按照華僑回國定居的有關規定辦理。
二、申請程序:
(一)提交書面申請。臺灣居民定居申請可由本人或委托其在華親屬向受理機關提出申請,委托親屬代辦的,須提交委托書。
(二)填寫《臺灣居民來大陸定居申請表》(一式二份)。
(三)提交申請人大一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相片(規格為48×33mm)三張。
(四)交驗有效的《臺灣居民來大陸通行證》或其他旅行證件,并提交復印件(復印件均用A4紙復印,下同);
(五)交驗有效的臺灣居民身份證件和出入境證件,并提交復印件;無原件的,需提交經臺灣公證部門公證的臺灣居民身份證件(正、反面)和出入境證件復印件;
(六)提交由大陸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出具或確認的6個月以上有效的身體健康證明;
(七)提交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:
1、在臺孤身一人的:
(1)經臺灣公證部門公證的臺灣戶籍證明復印件;
(2)與大陸親屬關系的公證證明;
(3)大陸親屬的身份證、居民戶口簿復印件;
(4)大陸親屬有能力贍養并保證贍養的公證證明。
2、夫妻團聚的:
(1)申請人臺灣戶籍證明復印件;
(2)大陸民政部門頒發的結婚證復印件,或經臺灣公證部門公證的婚姻狀況證明;
(3)申請人攜帶的未成年子女需提交出生證明和親屬關系的公證證明。
3、在大陸投資的:交驗所在企業上年度或本年度的營業額、納稅額或者進出口額的相關證明,并提交復印件
4、原為大陸居民的
(1)經臺灣公證部門公證的臺灣戶籍證明復印件;
(2)原大陸戶籍注銷證明。
獲準來我市定居的臺灣居民,在領取有效的《批準定居通知書》和《臺灣居民定居證》同時,繳交原持有的《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》或其他有效旅行證件、臺灣身份證件和出入境證件。昆明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收繳證件后,開具《證件收繳證明》。《證件收繳證明》一式三份,兩份存檔,一份給申請人。
三、收費。
《臺灣居民定居證》每證收費10元。由昆明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收取。
四、落戶手續。
經批準來我市定居的臺灣居民,須在《批準定居通知書》有效期內,持《批準定居通知書》和《臺灣居民定居證》到定居地分、縣(市)局公安機關,按照戶籍管理規定,辦理常住戶口登記手續,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。《批準定居通知書》交由定居地戶口登記機關留存備查,《臺灣居民定居證》由持證人保存。
臺灣居民未在《批準定居通知書》有效期內辦理落戶手續的,按自動放棄定居處理。
臺灣居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,可申請在昆定居:
(一)在臺孤身一人,無人贍養,且在大陸擬定居地有父母、配偶(此種情形須符合下述第二項的規定)、子女等直系親屬,該親屬有能力贍養并保證贍養,本人的生活費用及住房等能夠自理;
(二)與大陸居民結婚3年以上(含3年)的臺灣居民及其未成年子女;
(三)在大陸投資經濟效益好或投資金額巨大的投資者及其配偶、未成年子女。
(四)大陸居民經批準前往臺灣地區定居,因生活不適應等原因申請返回大陸定居的。
臺灣居民移居外國后申請來大陸定居的,按照華僑回國定居的有關規定辦理。
二、申請程序:
(一)提交書面申請。臺灣居民定居申請可由本人或委托其在華親屬向受理機關提出申請,委托親屬代辦的,須提交委托書。
(二)填寫《臺灣居民來大陸定居申請表》(一式二份)。
(三)提交申請人大一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相片(規格為48×33mm)三張。
(四)交驗有效的《臺灣居民來大陸通行證》或其他旅行證件,并提交復印件(復印件均用A4紙復印,下同);
(五)交驗有效的臺灣居民身份證件和出入境證件,并提交復印件;無原件的,需提交經臺灣公證部門公證的臺灣居民身份證件(正、反面)和出入境證件復印件;
(六)提交由大陸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出具或確認的6個月以上有效的身體健康證明;
(七)提交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:
1、在臺孤身一人的:
(1)經臺灣公證部門公證的臺灣戶籍證明復印件;
(2)與大陸親屬關系的公證證明;
(3)大陸親屬的身份證、居民戶口簿復印件;
(4)大陸親屬有能力贍養并保證贍養的公證證明。
2、夫妻團聚的:
(1)申請人臺灣戶籍證明復印件;
(2)大陸民政部門頒發的結婚證復印件,或經臺灣公證部門公證的婚姻狀況證明;
(3)申請人攜帶的未成年子女需提交出生證明和親屬關系的公證證明。
3、在大陸投資的:交驗所在企業上年度或本年度的營業額、納稅額或者進出口額的相關證明,并提交復印件
4、原為大陸居民的
(1)經臺灣公證部門公證的臺灣戶籍證明復印件;
(2)原大陸戶籍注銷證明。
獲準來我市定居的臺灣居民,在領取有效的《批準定居通知書》和《臺灣居民定居證》同時,繳交原持有的《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》或其他有效旅行證件、臺灣身份證件和出入境證件。昆明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收繳證件后,開具《證件收繳證明》。《證件收繳證明》一式三份,兩份存檔,一份給申請人。
三、收費。
《臺灣居民定居證》每證收費10元。由昆明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收取。
四、落戶手續。
經批準來我市定居的臺灣居民,須在《批準定居通知書》有效期內,持《批準定居通知書》和《臺灣居民定居證》到定居地分、縣(市)局公安機關,按照戶籍管理規定,辦理常住戶口登記手續,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。《批準定居通知書》交由定居地戶口登記機關留存備查,《臺灣居民定居證》由持證人保存。
臺灣居民未在《批準定居通知書》有效期內辦理落戶手續的,按自動放棄定居處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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